新華社鄭州8月28日電(記者李麗靜)狄治民等19名被告犯組織、河南黑團伙案獲實領導、宣判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27日在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狄治主犯狄治民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民涉名被剝奪政治權利五年,19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告全
法院審理查明,河南黑團伙案獲實1997年,宣判刑狄治民糾集羅建文、狄治程相武、民涉名被王光明、19程七龍等人,告全成立“十八兄弟會”,河南黑團伙案獲實在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一帶逞強爭霸,宣判刑逐漸成勢。狄治2000年前后,狄治民又聚集狄亞麗、狄亞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員和宋生民、程明禮等主動依附人員,逐漸形成了以狄治民為首、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5年以來,該犯罪組織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有組織實施搶劫、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強迫勞動、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在洛寧縣興華鎮、下峪鎮及周邊地區形成惡劣影響。
法院認為,狄治民糾集狄亞麗、狄亞平等人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及周邊村鎮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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