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男離浙江寧波。婚冷劉女士和陳先生結婚后,靜期因性格原因決定離婚。買房兩人一起到婚姻登記處提交了離婚登記申請,前妻求分度過離婚冷靜期后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男離隨后,婚冷劉女士得知陳先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購買了房產。靜期劉女士認為,買房房產購買時使用的前妻求分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的男離這套房產理應有自己的份。公證員了解事實后確定,婚冷陳先生新購置的靜期房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買房劉女士有權進行分割。前妻求分
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仍適用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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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在離婚冷靜期買房前妻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