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是大媽一項深受廣大群眾喜愛的健身運動,但公園、跳廣廣場等公共區域是場舞有限的,于是被撞很多學校的球場也被廣場舞愛好者占用,矛盾由此而生。索賠一旦打球者和跳舞者發生碰撞受傷,法萬誰來擔責?
案情介紹
67歲的院自咼某系某大學職工的家屬,某天晚上8點,己擔她與其他老人一起在該大學籃球場上跳廣場舞。責學
20歲的校賠施某系該大學學生,當天晚上,大媽他按學校安排在老師的跳廣組織下在同一個籃球場上體育課。
在籃球訓練過程中,場舞籃球砸筐彈出后落至老人跳舞場地邊緣,被撞并繼續往跳舞場地內彈去,索賠施某向籃球的運動方向追逐并嘗試抓住籃球,但未控制住球而脫手,施某再次追球時不慎將咼某撞倒,造成咼某受傷。
經鑒定,咼某左側股骨脛骨折,為九級傷殘。咼某將施某和該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余萬元。
法院審理
大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咼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籃球場系體育訓練競技場所,并非休閑娛樂活動場地,當有學生上籃球體育課時應主動避讓離開籃球場,但咼某忽視對抗性籃球運動訓練的危險性,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仍然選擇繼續在籃球場上跳廣場舞,應當視其為自甘冒險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其自身應承擔60%責任。
該大學系學校體育場地的建設者和管理者,當發現訓練場地被老人占用時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勸離,勸離無效時應通知相關安全管理工作部門及時排除妨礙。該大學放任老人繼續在籃球場內跳廣場舞,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責任,賠償6萬余元。
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籃球訓練前已知道籃球場的部分場地被咼某等老人占用跳廣場舞。籃球經過落地緩沖后再次彈跳,即使彈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險性一般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時,不顧老人被沖撞的風險,仍隨籃球運動意欲控球,以至將咼某撞倒。因此,施某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10%責任,賠償2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于雙方都存在過錯而導致損失的行為,須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則。本案中咼某明知學生在上籃球課,理應主動避讓,卻仍然選擇繼續占用籃球場跳舞,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應視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近年來,隨著廣場舞的普及,涉及廣場舞的投訴也在增多,矛盾比較突出的有占用專門場地跳舞、噪音擾民等問題。廣場舞愛好者應合理規劃活動區域和時間,控制音響音量,保護好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共同營造和諧文明的生活環境。
最新消息
原標題:籃球場跳廣場舞被撞傷,誰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