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女起國際勞動婦女節,不久前,訴離受怕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對隱私權糾紛一案中的婚屢受害人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防范社會危害,遭公蹤獲切實保障婦女人身權益。公跟跟
這是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后,上海楊浦法院簽發的令被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簡介
吳女士(化名)因與丈夫葉先生(化名)感情破裂,擔驚搬離兩人的女起共同住所,借住在外。訴離受怕三月后,婚屢吳女士起訴離婚未果,遭公蹤獲時隔一年余,公跟跟吳女士再次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保護該案現仍在審理中。令被
然而在這期間,公公葉老伯(化名)竟多次跟蹤吳女士,甚至導致吳女士報警求助。在出警錄音中,被告葉老伯坦然表示“跟過,我肯定跟的,她離家出走,住在什么地方不告訴我”“只要她居住在這里就會一直跟著”等內容。
由于葉老伯的跟蹤行為,吳女士精神緊張、擔驚受怕,表示嚴重影響了日常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規定,婦女的隱私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現被告葉老伯的非法跟蹤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吳女士私人生活安寧的侵害,吳女士的申請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據此,上海楊浦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葉老伯對申請人吳女士實施跟蹤行為。
該人身安全保護令已送達至雙方當事人及轄區公安機關、居委會。如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將視情節輕重罰款、拘留,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反家庭暴力法》和《規定》確立并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適用范圍、適用情形、審理和送達等方面做出了系統性規定。
本案的裁定,一方面,詳盡解釋了“暴力行為”的定義,《規定》明確了跟蹤行為屬于《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條的暴力行為,更周延地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為預防和懲治家暴增添了一道安全鎖;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人的范圍,《規定》明確了《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針對暴力威脅、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權益的重要司法保護措施。《規定》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讓該制度的施行扎實推進一大步。一份由司法機關鄭重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讓法律對婦女的關愛落地有聲,將更有力推動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條款走進現實。
作者 | 夏天孫幸冬
原標題:公公跟蹤兒媳?上海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