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9月18日電(記者賴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9月18日發布消息稱,江西級人錦蓮決定決定對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萬余元、省高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民法合計293萬余元,院作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出賠償李其他賠償請求。日前,江西級人錦蓮決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向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省高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民法刑事裁定,李錦蓮,院作元男,出賠償李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縣,江西級人錦蓮決定農民。省高1998年,民法李錦蓮被懷疑用奶糖毒殺同村的院作元兩名兒童。1999年,出賠償李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錦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李錦蓮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再審認為,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李錦蓮有罪。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李錦蓮無罪。
2018年7月18日,李錦蓮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賠償決定。